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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全面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改革,着力解决当前社会组织中存在的明显问题,民政部会同会工作部、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工商联印发了《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水平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社会组织领域还存在不少明显问题和风险隐患,相关制度建设和监管手段有待加强。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多处对社会组织工作作出重大部署,为新时期社会组织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出台《意见》,通过进一步规范登记服务、加强监督管理、积极鼓励引导,以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
为进一步细化登记服务,严格登记阶段审核把关,《意见》提出了三项具体实际的要求:一是在成立登记阶段,针对有的发起人不了解社会组织非营利法人属性、有的捐资人将捐赠资产当作借给社会组织或者投资取得社会组织“股权”等问题,要求各级民政部门实行事先告知提示,避免发起人、捐资人盲目申请成立登记社会组织。二是在负责人人选审查时,引导社会组织建立完整负责人选任、公示、履职、管理、监督、退出等制度,推选政治合格、在本领域有代表性、具备相应经验和业务能力、适合岗位工作职责要求的人员担任负责人。三是在名称审核、经营事物的规模审定时,按照明确、清晰、聚焦主业的原则进行把关,引导社会组织聚焦主责主业。
为解决部分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不完善、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失灵等明显问题,推动社会组织加强对人、财、物、活动的管理,《意见》提出的重点举措包括:强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内部机构的功能作用发挥,落实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推动社会团体、基金会建立健全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分支(代表)机构的监管;要求社会组织加强财务管理,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内部财会监督机制和内部控制体系,依法如实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引导社会组织健全内部纠纷解决机制,在正常决策机制失灵时利用多种方式解决矛盾纠纷。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各项活动,《意见》推动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监管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主要举措有:支持业务主管单位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行业管理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管理;逐步提升社会组织年检年报工作质量,民政部门视情向有关部门反馈年检年报中发现的明显问题,督促社会组织及时整改;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规范收费行为,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社会组织违规收费行为;加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智慧监管;完善社会组织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刑事司法衔接贯通机制;重点推进对失信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非消极作用,《意见》提出以下目标任务:健全社会组织管理制度,快速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法律和法规制定,推动落实社会组织有关政策和优惠待遇;逐步的提升社会组织参加等级评估的比例,推动社会组织加强能力建设;引导社会组织树立品牌意识、推进品牌建设,通过典型宣传、表彰奖励等方式形成示范带动;支持社会组织发挥自身特色优势,进一步服务大局、服务基层、参与乡村振兴。
为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党的建设的统领作用,《意见》在总体要求中提出,要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组织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贯穿社会组织运行全过程。同时,在组织领导部分单列一项,提出要加大在社会组织组建党组织力度,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社会组织重大问题决策制度机制,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充分的发挥政治引领作用,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
民政部将结合《意见》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法规政策解读,引导广大社会组织知法懂法守法,进一步提升规范化运行的意识和能力。同时,结合实施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专项行动,强化部门、央地协同,通过宣传、培训、会议等方式,做好对各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推动各项措施逐步贯彻落实。
《民政部 会工作部 农业农村部 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工商联关于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推动社会组织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政策解读
以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主体组成的社会组织,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目前,我国社会组织总量已达88.2万余家,在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等方面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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